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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现**村)**湾其家门前,因其母亲唐某某与住在隔壁的被害人代某某为砍树一事发生口角,其上前将被害人代某某推倒在地,并用脚踢被害人代某某腰部致其受伤。经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代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垫付了被害人代某某部分医药费、护理费。2020年9月19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前科查询、预收款收据、收条及证明等书证;2.证人梁某甲、唐某某、梁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必谦

检察官助理:周璐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院,联系方式188********。

2.案卷材料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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