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61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48********,汉族,文盲,住涟源市**乡**村**组。因故意伤害2018年7月3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不予执行,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0日上午,涟源市**乡**村村民梁某丙与被告人梁某甲在涟源市**乡**村梁某甲家附近因土地权属纠纷引发打架,被告人梁某甲用木棍打了梁某丙的头部,经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梁某丙左侧颧骨粉碎性骨折伴周围软组织肿胀诊断成立予以认定,符合钝性物打击所致,梁某丙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梁某甲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照片等书证;2、证人梁某乙、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丙的陈述;4、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8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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