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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7〕51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州市**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塘厦镇莲湖丽骏豪庭C座1301和被害人崔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过程中,梁某某打了崔某某一巴掌,后梁某某和崔某某一起到派出所调解。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梁某某已赔偿崔某某3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连丽珊

        2017年3月22日

附:

1、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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