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Z30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社区**楼**号,现住广德市**镇**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车牌号皖P*****小汽车在广德市桃州镇苏觉社区高铁站岔路口右转时,与在非机动车道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谭某某差点相撞,双方发生口头争执后互相殴打,被告人梁某某用拳头击打谭某某的面部,造成谭某某面部多处受伤。经广德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谭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 铁
检察官助理:叶梦婷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广德市**镇**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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