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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4********,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现住广州市南沙区**镇**路**街**巷*号之**。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以穗公南综诉字(2020)00272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在值班律师孙某某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女装摩托车途径本区**镇广播站门口右侧时,因其鸣喇叭引发被害人杨某某的两名朋友不满,继而引发打斗,被告人梁某某随即电话纠集“前某某”和“阿峰”(二人均另案处理)前来帮忙,并使用伸缩棍及摩托车车锁将上前劝阻的被害人杨某某的头部及右臂等处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海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自愿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田林

检察官助理:罗韵倩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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