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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24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2********,汉族,高中文化,昆明市**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路**小区**幢**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门口发生纠纷,被告人梁某某殴打被害人赵某某头部等处致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现场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浔阳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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