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涿州市**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0日20时许,在涿州市**乡**村,胡某某与梁某某因土地问题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斗,梁某某将胡某某右手小指掰伤,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住院病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坤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联系方式15533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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