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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2251986********,侗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镇**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原为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6月,王某某与其主管被害人刘某某发生性行为。梁某某知道后很生气,通过微信与王某某联系,称“你今天不出来见我,我砍了你主管”。并于2020年6月11日晚23时许,梁某某拿着啤酒瓶去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门口与王某某见面,两人发生争吵,梁某某动手打了王某某,致使王某某鼻子受伤。梁某某用王某某电话微信给刘某某让刘某某出来,刘某某出来后,梁某某手持被砸破的啤酒瓶向刘某某捅去,刘某某用拳头还手,刘某某头部、腹部被捅伤,梁某某头部、手部擦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某报警后,梁某某留在现场,警察到场将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医院检查报告单、病例、疾病诊断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入院、手术记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工作记录、视频检查笔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致一被害人轻伤二级,一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99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被害人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6.随案移送涉案上衣一件,裤子一条,酒瓶碎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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