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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63********,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芗城区**路**号被害人叶某某的杂货店因琐事与被害人叶某某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其间,被告人梁某某从一旁拿起铁制畚斗猛击被害人叶某某头面部,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某面部(鼻部)缝合创口长3.5cm,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 伟

代理检察员:吴鹏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起诉卷宗壹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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