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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127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和被害人廖某某因琐事在苍南县赤溪镇溪滨路32号门前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先后用雨伞、竹竿殴打被害人廖某某的后背部、膝盖,致其9-12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苍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解协议书及收款确认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光盘制作说明;

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聪聪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706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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