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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7〕51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无业。2016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将此案退回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于2017年9月30日将此案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7年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吴某某因与被害人周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7月4日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7月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5年4月,吴某某因被害人周某某的债权未能偿还,向涟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6月28日,吴某某得知被害人周某某在长沙,遂安排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到长沙查寻周某某。2016年6月28日上午,吴某某得知被害人周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出现,遂纠集被告人梁某某和梁某某三人一同驾车从涟源赶往该处。当日13时许,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停车坪找到被害人周某某后,欲强行将其带至车上,周见状遂转身逃跑,李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后面紧追,被害人周某某在奔跑至**门口人行道上时,不慎倒地,恰遇从涟源驾车前来的被告人梁某某等人,被告人梁某某遂与李某某一起将周某某强制拖至车上,为压制周某某的反抗,被告人梁某某用脚猛踢被害人周某某抓住车门的右手至其松开才强行将其带上车。当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开车将被害人周某某带至涟源市人民法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腿部有轻伤一级的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的证言;4.人物辨认笔录;5.被告人梁某某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涟源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案件执行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乔

2017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80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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