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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32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28291963********,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郁南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住罗定市**街道**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同年1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其住户内与其儿子梁某因小孩教育问题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随后梁某走上楼顶。梁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水果刀,在梁某下楼回到房时,双方再次发生冲突,梁某某用刀刺中梁某的背部、腹部后往外走,在附近见到保安人员便叫帮忙报警。经鉴定,梁某的伤势已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梁某某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开明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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