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辽宁省普兰店市**镇**村**屯**号。2019年7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5日将此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0时30分许,在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房村**屯****号被告人梁某甲家西屋床上,梁某甲与其妻子被害人孙某甲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过程中,梁某甲用水果刀朝孙某甲的胸部捅了一刀,致孙某甲死亡。经鉴定,孙某甲系单面锐器刺切致右肺、心包、主动脉破裂,因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梁某甲让身边的邻居报警,后梁某甲在案发现场被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梁某乙、孙某乙、梁某丙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采取暴力手段持械故意杀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腾胶
检 察 员: 王秋生
2020年4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伍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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