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渭检诉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镇**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华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梁某某发现其妻独**与被害人魏某甲存在暧昧及不正当男女关系。梁某某怀恨在心,当即要求独**约见魏某甲准备报复。当日8时许,梁某某从家中携带刀具同独**驾驶自己的陕E*****白色越野车出门,约魏某甲在渭南市华州区**街道**东侧见面,梁某某驾车将魏某甲带至***,**路约向南行驶五百米后将车停下,梁某某下车从车上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具,右手持刀刺向坐在后座的魏某甲,魏某甲向后倒躲避不急,梁某某持刀刺中魏某甲左胸部,后将刀拔出,魏某甲捂住伤口倒卧于后座。梁、独二人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无效后魏某甲死亡。经鉴定,魏某甲系锐器刺伤左胸部,因心脏严重损伤引起大量失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凶器刀具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独**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行车记录仪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因察觉妻子独**与受害人魏某乙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要求独**联系魏某乙准备对其实行报复,遂携带刀具与独**在**镇赤水**处向魏胸部捅去,致使魏因心脏严重损伤引起大量失血而死亡的严重危害结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案发后先有救治行为、后有投案自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华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18张。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见涉案财物处理表。
5.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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