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二部刑诉〔2020〕Z1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乡**村**号,被捕前住广东省湛江市**区**村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曾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吴某某是李某某的继父。梁某某与李某某分手后,梁某某以同居生活期间为李某某的儿子莫某某找工作和处理赔偿事宜花费了5600元为由,多次前往李某某位于湛江市**区**路**号**公司宿舍**栋**房的住处找李某某及其家人要求归还该5600元,李某某和家人为此多次报警处理并拒绝认可该笔5600元债务。
2020年3月8日13时许,梁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再次前往李某某住处向其讨要5600元,当时李某某与其子莫某某外出未回,李某某的继父吴某某在家门口与梁某某发生争吵,后梁某某下楼来到**公司宿舍大院门口保安亭旁坐下等待李某某。13时许,李某某与莫某某回到**公司宿舍大院门口,梁某某见到李某某后便上前让李某某归还5600元,李某某拒绝后双方发生争吵,随后吴某某也来到**公司宿舍大院门口和李某某一起与梁某某争吵。梁某某认为李某某、吴某某拒绝还钱且态度恶劣,并想到在同居期间李某某与其他男人关系暧昧,便决定杀死李某某和吴某某。随后梁某某驾驶电动车来到赤坎区北兴路**五金店通过微信支付以4.5元向店主宋某某购买单刃水果刀一把,其将该水果刀藏在电动车车头内侧的置物兜内,开车返回**公司宿舍大院门口。此时李某某、吴某某以及蔡某某、林某某等群众在**公司宿舍大门保安亭附近,梁某某驾驶电动车在李某某、吴某某旁边停车后,再次与李某某、吴某某发生争吵,后梁某某使用其手机拨打110告知值班接警员其将要在**区**路杀人,随后梁某某从电动车车头置物兜内取出刚购买的水果刀,用右手反手持刀冲向李某某,在李某某后颈部下方与右肩背部之间的部位捅了两刀,李某某被捅伤后瘫倒在地上。梁某某继续持刀向吴某某捅去,吴某某躲避不及被捅伤倒在地上,造成吴某某右手手臂、肩部等部位受伤。已受伤倒在地上的李某某见吴某某被捅伤后,爬过去抱着吴某某为其按住伤口。在场群众见状后上前阻止梁某某继续持刀行凶,梁某某所持的水果刀被碰落在地上,梁某某欲上前捡刀继续行凶时被群众制止并拉开。接报后,民警到达现场将已被群众控制的梁某某抓获归案。李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某被医护人员送医院救治。
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符合被单刃锐器作用于右肩部造成右肺上叶、右锁骨下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水果刀、手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3、证人蔡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对梁某某被扣押的手机进行检查、提取的微信交易记录;湛江市赤坎区福盛五金店的视频监控录像、被告人梁某某审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雨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光碟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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