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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杀人)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241989********,汉族,初中,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以来,被告人梁某某因感情问题产生与前女友李某甲同归于尽的想法,同年12月16日,梁某某乘坐火车从江苏常州来到浙江金华,并入住金华市**。梁某某事先购买了开锁工具、水果刀各一把。2018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用开锁工具打开李某甲暂住的婺城区**街道**里**号**室**房**。进入李某甲卧室后,梁某某发现李某甲身旁睡着一名男子(该男子系李某甲的现男友李某乙),趁他人熟睡之际,梁某某随即用自带水果刀朝李某乙颈部、胸腹部捅了数刀,李某乙被捅后逃离现场。梁某某又将李某甲推倒在地并用水果刀捅刺李某甲胸部一刀,后在室友陈某某的劝阻下主动放弃继续行凶并主动拨打110报警,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并在现场传唤梁某某到案。

经金华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乙所受伤势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甲所受伤势为轻微伤。梁某某归案后如数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处警经过、人口信息等;

2.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5.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诸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造成一人轻伤,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梁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悦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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