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56********,汉族,出生地为广州市荔湾区,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号**,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街**号**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5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梁某某因与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16号二楼业主存在房屋使用权纠纷,在无法协商解决又不满法院相关判决的情况下,雇佣社会人员刘某某等人直接拆毁通往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16号二楼的楼梯与闸门(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4806.34元)。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梁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关于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震寰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碟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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