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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3********,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村。曾犯贪污罪,于2017年12月17日被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因与同村人卫某某、项某某有经济纠纷,怀恨在心。2020年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携带三角铁、打火机等工具,从自家到被害人卫某某家,用三角铁将卫某某家的西侧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屋内,用打火机将东西屋床上的床单点燃后离开,卫某某家板房和屋内物品被烧毁。经作价认定,损失价格为28560元。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查询单、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 被告人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指认笔录、指认视频、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6.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说明;7.前科判决书、执行证明;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了泄愤,故意烧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桂琴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村,联系电话1503483****;2.案卷叁册,光盘两张;3.涉案财物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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