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二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 、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7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8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债务纠纷,被告人梁某某及其丈夫高某某被魏某某起诉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决后,魏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8年10月8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将查封的高某某名下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小区**幢**号房屋进行司法拍卖,魏某某以1961868元的价格竞拍成功。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人梁某某于2018年11月底搬离该处房屋。2018年11月8日至14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搬离该房期间,明知魏某某拍得该处房产,为泄私愤将该处房屋的实木楼梯、展柜、橱柜、马桶、门、洗手台、壁纸等物品毁坏。经洛阳市蓝诚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告人梁某某毁坏的财物价值57130元。
2019年12月31日,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将被告人梁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价格评估报告书、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书、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公告、房产拍卖成交确认书、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送达回证、现场照片、物资搬运放行条、情况说明、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登记记载表等;2、证人高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霞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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