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7********,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梁某某与龙某甲、吴某甲、龙某乙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龙某甲(另案处理)曾跟龙某丙(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已判决)混社会,期间在凤凰县认识一些混社会人员。2013年龙某丙被依法打击后至2017年左右,龙某甲在凤凰县沱江镇开夜宵摊、饭店,并以在其店内吃饭、喝酒不要钱及其曾跟龙某丙混社会的名气为利诱笼络了被告人龙某丁(另案处理)、吴某甲(另案处理)及龙某戊(已判决)等人充当手下。之后吴某甲又先后在凤凰县笼络、纠集被告人龙某乙、谭某某、欧某某、龙某己、梁某某、胡某某、麻某某、吴某乙(以上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梁某某等同乡、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为手下,形成多达三十余人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为发展壮大、巩固势力,树立非法权威,在龙某甲、吴某甲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下,多次在凤凰县域内实施伤害、斗殴、摆场合、看场子、收保护费、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犯罪活动,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成员的生活开销和娱乐开销等。期间曾有多人被刑事打击、治安处罚。该组织人员众多,层级(四级)较为分明,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多次在凤凰县有组织的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组织卖淫、开设赌场、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违法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以龙某甲、吴某甲为首要分子,谭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梁某某及龙某乙、龙某丁、欧某某、龙某己、梁某某、胡某某、麻某某、吴某乙等三十余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二、聚众斗殴罪
2018年3月2日,因“三哥”(身份不祥)的亲戚之前在凤凰县**镇**村**组马路边工地与湖南**有限公司的老板做工时发生矛盾,被害人贺某某因执行公司决定将“三哥”的亲戚开除。“三哥”得知其亲戚被开除后找到被告人吴某甲,吴某甲受“三哥”请托帮其亲戚出气,便邀约被告人梁某某与谭某某、欧某某、吴某乙、吴某丙(另案处理)等人驾车来到凤凰县**镇**村**组马路边工地寻找贺某某。“三哥”的亲戚在现场指认贺某某后,吴某甲在车上指使梁某某、谭某某、欧某某、吴某丙和吴某乙等人下车殴打贺某某。梁某某、谭某某、欧某某、吴某乙等人使用拳、脚殴打贺某某,用随手捡来的石头打砸贺某某,殴打完后吴某甲、梁某某等人驾车离开现场。
2018年3月9日经湘西州凤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贺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凤凰县**镇**村**组家中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逮捕文书、户籍证明等;2.另案犯罪嫌疑人吴某甲、谭某某、欧某某、吴某丙、吴某乙的供述;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7.其他证据: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受他人邀约,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积极实施殴打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丽
检察官助理:毛越男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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