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个体工商户,住罗庄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11年8月24日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快手”直播间认识阚某乙,二人见面发生性行为并保持情人关系。后因阚某乙提出解除情人关系,梁某某多次以相约自杀、告知阚某乙家人二人关系、解除情人关系等理由相要挟,向阚某乙勒索钱财15.7万余元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视听资料;3.证人阚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阚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侵害他人名誉相威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敲诈勒索未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元峰
检察官助理:刘莉娜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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