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85********,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乡**村**号,住鄂伦春自治旗**镇**号楼**单元**楼东侧,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吉文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吉文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吉文森林公安局逮捕。
2015年10月10日,梁某某因无证驾驶被吉文交警中队行政拘留;2016年7月17日因故意伤害被吉文派出所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本案由内蒙古吉文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梁某某以在百度贴吧发帖及举报等形式,干扰、影响北京市**路桥**项目部所属施工队承建国道“332线”公路工程进度。**项目部指派副经理王某某找到举报人梁某某进行谈话沟通。2019年7月1日梁某某以看“文件”(实际要钱)的方式向**项目部索要人民币十万元钱,否则继续举报,**项目部迫于工程进度压力答应了梁某某的要求。2019年7月2日晚20时许,王某某按梁某某要求以送“文件”(实际指钱)的形式,将十万元人民币送到梁某某位于**镇**号楼**单元**楼东侧梁某某的住所外门门口的纸壳箱子里,并用布盖上。当晚,梁某某获得十万元现金后,将王某某从微信好友中删除,并将其在网上发布举报的帖子全部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发布网络舆情、举报等方式对北京市政路桥**项目部进行要挟,索取人民币十万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会敏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莫尔道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换押证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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