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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敲诈勒索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6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6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6年初开始,梁某乙(已被判刑)等人结伙用恐吓、威胁、骚扰的方式对途径湛江市麻章区**镇**路口搭客的麻章至雷州,麻章至徐闻、麻章至**、麻章至**等线路的**车队、客车车主敲诈勒索,索要保护费。

2008年中旬,梁某乙为了增加人手威胁、骚扰客车营运,使车主心理恐惧,又纠集了被告人梁某甲、戴某某(已被判刑)、梁某某(已被判刑)等人在麻章区**镇**路口“看场”,梁某甲主要负责收取保护费交给梁某乙,梁某乙按每月700元给梁某甲支付工资。梁某乙等人自2006年至2012年4月,每月固定向麻章至雷州线路**车队索取保护费7800元;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每月固定向麻章至**线路**车队收索取保护费2000元;2009年2月至2012年4月,每月固定向麻章至徐闻线路**车队索取保护费4200元;自2006年初起,每月固定向麻章至**线路的营运车主周某甲、周某乙、庞某某、肖某某、姚某某等人每辆车索取200元,2009年后每月固定索取300元。

从2008年中旬至案发,梁某甲参与向营运客车车主索取保护费60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梁某甲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参与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德权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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