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梁某某伙同顾某某(已判刑)在霸州市杨芬港镇许家堡村一出租厂房内共同经营喷涂厂,2018年3月至6、7月,被告人梁某某伙同顾某某建设酸洗线并从事酸洗生产,后被告人梁某某又独自经营一个月,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含酸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抽水机抽水的方式直接排放至厂房南侧的土坑,严重污染环境。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冯某某、顾某某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玉彪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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