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一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村人,农民。现住临汾市尧都区***路***村*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街时,与董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洪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违反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闯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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