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4日05时04分,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粤QDD780粤QDD****号小客车从沙扒圩往书村市场方向行驶,行至**路段,碰撞到行人陈某甲和陈某乙,造成车辆损坏和陈某甲、陈某乙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梁某某抽取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量分析,检测结果为14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照片;4、被告人供述;5、被害人陈述;6、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交通安全,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锦新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在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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