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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甲同村民梁某乙、梁某丙以及被害人梁某丁四人在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龙山村戈茶屯**号梁某乙家中喝酒聊天。期间,被告人梁某甲同被害人梁某丁因言语不慎发生争吵。之后,被告人梁某甲拿一张铁制靠背椅砸被害人梁某丁的胸部,致被害人梁某丙丁体受伤住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梁某丁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梁某甲到公安机关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持凶器致被害人梁某丁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苑

检察官助理:黎自柳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讯问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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