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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801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其电动三轮车先后三次来到瓦房店市**镇**村**公路北侧被害人王某某栅栏厂实施盗窃。共盗走空心砖95个,7根石柱栅栏(大),13根石柱栅栏(小)。经估价,空心砖及石柱栅栏共计价值人民币66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指认现场照片、家中藏匿盗窃物品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梁某某供述,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郭成允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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