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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涉嫌盗窃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刑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湖南省华容县**乡**组**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16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20日被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10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21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4年10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本市泰和大酒店前门的人行道天桥附近寻找扒窃目标,后看到被害人徐某某的上衣口袋放着一部手机,起意盗窃并尾随徐某某。之后趁徐不注意之机,用左手伸进徐的左口袋,将一台蓝色小米青春版8手机扒出,随后被反扒民警抓获。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1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盗手机的照片;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玲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监管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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