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岑溪,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8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住岑溪市**镇**村**组**号,因赌博,2020年2月10日被广西岑溪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肆虐。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2月3日,乐安县**商会经研究决定,购买口罩捐给一线抗击疫情工作人员,并委托商会刘某甲负责此事。刘某甲委托其儿子刘某乙在微信朋友圈内发送求购口罩信息。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梁某某看到刘某乙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求购口罩的信息,便想借此骗钱。梁某某通过其微信号及手机号与刘某乙联系,并从网络上截取虚假的证明资料图片发送给刘,谎称有口罩出售并要刘先转款。2020年2月6日,刘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账6000元至梁。钱款到账后,梁某某将钱取出并不再与刘联系,并将相关信息删除。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的亲属主动退还赃款。乐安县**商会对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医用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疫情期间骗取用于防疫的款项,应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并自愿签订了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建成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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