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荔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荔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波县看守所。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
1、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至8日虚构投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骗取被害人莫某乙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至18日共支付人民币6080元虚构投资红利给被害人莫某乙;
2、被告人梁某某于10月15日至20日虚构投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骗取被害人某某甲人民币23000元,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至19日共支付人民币1040元虚构投资红利给被害人某某甲;
3、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9月2日至11日虚构投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骗取被害人某某乙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0月3日至11日共支付人民币5400元虚构投资红利给被害人某某乙,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以退还被害人某某乙所有投资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某某乙人民币5400元;
4、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虚构投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共支付人民币72元虚构投资红利给被害人张某某;
5、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虚构投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骗取被害人刘某某海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所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我国法律,为了谋取个人非法利益,利用APP网络平台,虚构投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和退还被害人财物,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共9.59万元,虚构投资利润1.2592万元支付给被害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梁某某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春飞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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