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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91********,壮族,初中文化,**,暂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巷**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0时许,购毒人员侯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梁鸿锋欲购买****,后二人在被告人梁某某停放于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一号会所对面马路边的一辆车牌号为桂B****5的白色雪佛兰小轿车内交易。被告人梁某某将一包毒品K粉交给侯某某,侯某某当场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350元给被告****。交易结束后,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侯某某身上查获一小袋毒品K粉,净重0.68克;在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的桂B8M125雪佛兰小轿车内查获10小袋共计净重8.65克的毒品“神仙水”及4小袋共计净重2.62克的毒品K粉。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梁某某所贩卖的毒品K粉、从其车上查获的毒品K粉均未检出氯胺酮成分,从其车上查获的毒品神仙水均检出尼美西泮成分。被告人梁某某贩卖毒品所得的毒资人民币350元已被扣押,并存入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指定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检察官助理覃文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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