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9日被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融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5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等人以廖某某欠他们的钱为由,于2017年10月5日凌晨至当日下午5时,驱车将廖某某 强行带到鹿寨县**镇**村**区路边等多处位置扣留,殴打廖某某并让廖某某打电话给亲人索要20万元人民币。因廖某某的亲人没有钱而未得逞。经鉴定,廖某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对他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明净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梁谋想,男性,1985年11月25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51125163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太平镇板料村民委板料屯49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9日被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融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5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谋想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谋想等人以廖刘裕欠他们的钱为由,于2017年10月5日凌晨至当日下午5时,驱车将廖刘裕强行带到鹿寨县中渡镇大兆村响水风景区路边等多处位置扣留,殴打廖刘裕并让廖刘裕打电话给亲人索要20万元人民币。因廖刘裕的亲人没有钱而未得逞。经鉴定,廖刘裕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谋想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对他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净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谋想现羁押在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