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57********,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位于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自家林地(地名:“**龙”)上的马尾松林木。经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调查,砍伐地点位于南宁市武鸣区**镇**村7林班7小班,砍伐林木树种为马尾松,成熟林,砍伐林木面积0.29公顷,砍伐立木蓄积量38.8立方米。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梁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关于移交**镇**村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件线索的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韦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武鸣区**镇**村7林班林木砍伐现场调查报告;
5.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钇志
2020年10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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