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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梁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了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三户位于容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队某某山场上的林木234株。经容县自然资源局鉴定,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34.2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杰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材料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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