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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象州县**乡**村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7月30日被象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象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梁某某通过覃某某介绍以120000元人民币,购买吴某某位于象州县罗秀镇**村委**村的尾叶桉树木。同年5月间,梁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采伐其与吴某某购买的尾叶桉树木,在采伐的过程中,韦某某发现梁某某误砍伐其与吴某某相邻的尾叶桉树木,即找梁某某协商解决,后梁某某补偿韦某某40000元人民币。2019年7月17日,柳城县森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现场勘查测算,梁某某误砍伐尾叶桉树木的地点位于象州县罗秀镇**民委**村1林班9小班,总面积为0.62公顷(9.3亩),总蓄积量为61.38立方米。

2019年7月29日,梁某某到象州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永传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象州县**乡**村民委**村**号,联系电话:1527885****。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光盘壹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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