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4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村**组**号,住贵州省赤水市**村**组**号,2019年6月21日因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10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抚育山林,擅自使用斧头将自己位于赤水市**镇**村**组小地名**山林内的457株杉树砍倒。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梁某某与张某某(已另案处理)商定,以70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将砍伐的树木出售给张某某,张某某将部分木材运输到四川省合江县境内出售,被告人梁某某获得500元钱。2019年12月9日,张某某再次运输梁某某山林中的剩余木材途经贵州省赤水市**镇**村小地名**时,被赤水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
2019年12月31日,经赤水市森林公安局通知,被告人梁某某到赤水市森林公安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6日,经赤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其鉴定意见为:1.被告人梁某某砍伐树木的取样全部为杉木;2.赤水市**镇**村**组梁某某山林内采伐林木457株,蓄积28.1463立方米。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梁某某已签署补植复绿承诺书,承诺进行生态补植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笔录、照片、抓获经过等法律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赤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己山林内的杉树457株,蓄积28.1463立方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玉金
检察官助理:袁晓峰 刘勇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赤水市**村**组**号其家中,联系方式18984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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