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919**********,汉族,中专文化,**省**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省**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现经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梁某某向村民莫某某租种**县**镇**村委**村****山场,2019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人员砍伐该处山场林木,并将砍伐的林木装运到**市销售,获利2000元。经郁某某林业产权服务中心鉴定:地籍小班号为21280805101901的林地,采伐面积为7.67亩,林种为生态林,共造成滥伐林木数量达林木蓄积为32.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和辨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经从轻、从宽处罚,建议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庆强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梁某某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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