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6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禹城市**乡**村**号。2016年8月3日因赌博被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19年9月28因无证驾驶被禹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罚款7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8年12月20日被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禹城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2日左右,被告人梁某某经齐某某介绍购买了禹城市**乡**庄村村民齐某某位于**村西沟边附近的杨树,并商定由梁某某进行采伐、出售等事宜。2018年12月18日至2018年12月19日,梁某某在明知采伐林木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未办理的情况下,雇佣杨某某、徐某某对所购树木进行采伐,并将所采伐的木材运输至**乡**村李某某的木材收购点予以出售。2018年12月19日10时40分经匿名群众举报,禹城市森林公安局指派民警到现场调查核实,并在现场附近饭店内将梁某某当场查获。在现场勘验期间,梁某某突然逃跑至伐树现场南侧的水沟中,经民警劝说后上岸。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共计砍伐杨树214棵,林木蓄积为30.131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重新鉴定申请书、不予重新鉴定决定书、悔过书、禹城市林业局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徐某某、齐某某、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4. 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梁某某指认现场、现场勘验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蓄积达30.1312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梁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红静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禹城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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