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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2********,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岑某某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7月1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梁某某以3000元人民币价格购买李某华户位于岑某某水汶镇**村7林班53.1小班山蓬山场的林木。购得林木后,被告人梁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便雇请工人砍伐该山场的林木。经鉴定,该山场采伐总面积为0.73公顷,总蓄积量23.7立方米,总出材量15.7立方米,被伐树种为马尾松及其他软阔。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梁某某到岑某某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采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少涛

检察官助理:付豪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联系电话:1397741****。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量刑计算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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