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8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至20日,被告人梁某某雇请工人无证砍伐自家位于崇左市江州区驮卢镇农里村6林班1.1小班的巨尾桉林木,并外运销售。经鉴定,滥伐林木总蓄积量为16.71立方米。案发后,梁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林林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住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770781****;
2.本案卷宗壹册、光盘壹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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