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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人民币5000元购买并砍伐了韦某某位于平南县寺面镇罗苏村4林班20.1小班的松木。

经调查鉴定,被砍伐林木的蓄积量为20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调查鉴定报告;5.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全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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