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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523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黔江区**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4、5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与黔江区水市乡新安村3组村民胡某某、陈某某分别达成树木买卖协议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梁某某就组织邹某某、冯某某、雷某某、庹某某等人在胡某某家小地名“伍家宝”林地内采伐马尾松29株;在陈某某家小地名 “庙湾” 林地内采伐马尾松10株。梁某某将采伐的部分木材出售给黔江区舟白街道周某某的木材加工厂;其余部分木材运输至黔江区濯水镇刘某某的木材加工厂加工成建筑模板后使用了。经黔江区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梁某某所采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7.0728立方米。

2020年4月29日,黔江区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梁某某到黔江区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接受调查。2020年4月30日,梁某某到黔江区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情况说明、林权基本信息、聘请书、重庆市黔江区森林资源监测中心作出的立木蓄积计算说明等书证;

2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

3证人胡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庹某某、邹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  彪

检察官助理  刘乙锐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8364****);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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