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5********,汉族,系中共党员,专科毕业,现任钟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5月20日本院书函钟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农历2017年12月底,被告人梁某甲以8000元的价格向本村村民梁某乙购买其位于某某甲村“**”(林业区划地点为某某镇汤某某5林班)处的林木后,在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至9月间将所购“**”处的林木砍伐后出售牟利、部分林木锯成木材后自用。经贺州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滥伐林木现场处(钟山县某某镇汤某某5林班)砍伐面积为1.5144公顷(22.716亩),属一般商品林,被砍伐的林木蓄积量44立方米,出材量30立方米,采伐总株数253株。2020年4月15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 梁某乙、刘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 贺州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肆意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在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社会危险性较小,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社区调查报告证实被告人梁某甲符合社区矫正,判处缓刑不至于再次发生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坚源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钟山县**镇**号,联系电话13324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钟山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共10页;
5.情况说明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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