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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滥伐林木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56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49********,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10月11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罪,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叫弟弟韦某某帮忙雇请民工到鹿寨县**镇**村**屯凉亭前面砍伐其种植的尾叶桉林木。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凉亭前面岭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实地勾图测算,滥伐林木总面积0.21公顷(3.15亩),滥伐林木蓄积量为26.78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佳宁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566号 

  被告人梁均,男性,1949年10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4910035034,壮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鹿寨县四排镇中平村平地屯74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10月11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均涉嫌滥伐林木罪罪,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梁均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叫弟弟韦道英帮忙雇请民工到鹿寨县四排镇中平村平地屯凉亭前面砍伐其种植的尾叶桉林木。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凉亭前面岭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实地勾图测算,滥伐林木总面积0.21公顷(3.15亩),滥伐林木蓄积量为26.78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佳宁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梁均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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