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住涟源市**乡**村。因吸吸食度毒品,2018年7月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7月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谭某1等人在其位于本市三甲乡玉屏村接福组的住处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谭某1、谭某2在其住处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梁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谭某1、谭某2、谭某3在其住处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梁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谭某1、谭某2在其住处中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8年7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涟源市火车站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谭某1、谭某2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文建庄
刘倩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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