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6********,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肥西县**镇**村**组。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猥亵儿童罪
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约见其之前在陌陌交友软件上认识的女性李某某(2007年2月16日生),驾车将李某某带至长丰县JAC大道与神龙路交口附近一偏僻路段,在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情况下,仍在车内亲吻、抚摸李某某。事后梁某某给了李某某300元钱。
二、强奸罪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梁某某再次约见李某某,驾车将李某某带至长丰县JAC大道与神龙路交口附近一偏僻路段,送给李某某一部苹果7PLUS手机,并在车内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平面示意图,合肥市常住人员信息,学生证,病历,相关照片,抓获经过;2.证人卜寿梅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采取亲吻、抚摸的方式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咏梅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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