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6********,壮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住广西平果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宇平(1807761****),广西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某某甲(父亲某某乙,1877458****)、黄某乙(姑姑黄某丙,1817761****)。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在平果市**小学**分校附近经营一家名为“****托辅中心”的午托所,晚上梁某某在午托所管理、照顾晚托的学生。2020年7月8日0时许,梁某某在午托所巡视过程中,看到晚托的学生某某甲(11岁)被子没有盖好,穿着一件睡衣躺在床上,梁某某看到此情形,就将手伸到某某甲的衣服里,用手抚摸某某甲的胸部。梁某某采用同样的手段,于2020年6月间的两个晚上,在其午托所里用手抚摸晚托的学生黄某乙(12岁)的胸部两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某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某某甲、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摸胸部的方式多次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某某甲的精神抚慰金并得到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天由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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