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玩忽职守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5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审查起诉,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经审查,于同年10月2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张海年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被告人梁某某任嘉峪关市**局长期间,在查办郑某某、李某某等人妨害公务案过程中,在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涉案人员已经锁定的情况下,未对案件作出处理,从而放纵犯罪,致使郑某某、李某某等人长期逍遥法外,逐渐形成以郑某甲、郑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梁某某经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赵某某等11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对刑事案件未进行处理,放纵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淑梅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嘉峪关市,联系电话13993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据材料2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