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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2000********,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2018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结果,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附近路边无名水果摊档盗走了2只香蕉(价值人民币3元)。

2、2019年10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南**街**公寓楼梯间内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红色小刀牌电动单车(电动机号:19095****,型号为小T,车架号为15352190913****,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76元)。后被告人梁某某将电动车以人民币400元卖给佛山市南海区**市场附近的一名老乡。

3、2019年10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工业区8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SUV电动车(电动机号:CJD48V350W19060****,车架号:19582190620****,型号:SUVTDT501Z,以鉴定,价值人民币1455元)。后被告人梁某某以人民币350元将电动车卖给在**工业区的一家烧烤店附近的一名不认识的路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何某某、包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仰勃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碟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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